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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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怎麼辦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相關解釋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承租人可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賠償具體標準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認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首先,承租人另行購房所支出的費用應酌情予以賠償。承租人另行購房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交通費、搬家費等交易成本。這些費用是由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另行看房、購房、繼續租房、辦理相關手續所支出的費用。其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被出售之日與房屋實際被出售之日的房價差應予以賠償。對於承租人知道房屋被出售之日的房價確定,應以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為參考,市場價不易確定的,應由專業評估機構確定房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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