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轉非户口遷移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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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辦理“農轉非”户口的居民需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1、辦理“農轉非”户口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農村的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及其他親屬照顧,生活難以自理,必須來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農村無人照顧的15週歲以下的子女(含18週歲以下在校生)來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婦一方在農村,入户人年齡35週歲以上,結婚3年以上,並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職工居民家屬及其不滿15週歲的子女
2、辦理“農轉非”户口所需要的證明村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單位大中型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證明;
(4)夫妻投靠的須有結婚證明、居民身份證;父母離婚,子女判給城市一方申請“農轉非”户口的,須有法院離婚文書
(5)縣級以上醫院的有關證明材料(殘疾人須有殘疾證明);
(6)16--18週歲在校生證明。
3、辦理“農轉非”準遷落户手續:
(1)接到批准通知後,先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户口準遷證,再持户口準遷證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遷出户口。
(2)遷出户口後,持户口準遷證(第三聯)、户口遷移證、“農轉非”指標憑證及居民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户和換髮居民身份證手續。
法律依據:
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農轉非户口遷移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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