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立户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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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及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人管辦字【2000】41號《關於重申有關分户工作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分户應按如下規定辦理:
1、公民分户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户。
2、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户口凍結地區的分户工作,仍執行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關於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居民户口遷入或分户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號的文件規定。
3、分户程序:
(1)公房分户。當事人持分户的書面申請、結婚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證件證明,到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户手續。
(2)私房分户。當事人持分户的書面申請、法院判決書或公正書,以及私房房契等證件證明材料到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辦理分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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