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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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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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長時間可以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為事實婚姻。法律只是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且被周圍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男女同居時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而且周圍的羣眾都也都認可他們是夫妻。當然,同居時間肯定也不能太短,否則只能屬於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

按照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

1、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周圍羣眾所公認。雙方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的顯著區別。

2、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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