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房產遺囑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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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三)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五)遺囑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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