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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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週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

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

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週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週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週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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