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 - 應當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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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或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有權處理密級。

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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