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可以知道: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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