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中如何要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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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中如何要失業金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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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申請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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