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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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的情況:
一、第一種情形。
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依據以前的規定,均無封頂情形的。具體來説就是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而解約原因屬於“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約”、“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此種情形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數額。
二、第二種情形。
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依據以前的規定,均有封頂情形的。具體來説就是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而解約原因屬於“協商一致解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致使勞動者解約”、“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解約”、“不能勝任工作解約”的。此種情形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過15;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數額+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不超過15;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三、第三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封頂情形,但依據以前的規定存在“12個月工資”這一封頂情形的。具體説來就是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而解約原因屬於“協商一致解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致使勞動者解約”、“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解約”、“不能勝任工作解約”這幾種情形的。此種情形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超過12+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四、第四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有封頂情形,但依據以前的規定無封頂情形。具體説來就是勞動者解約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而解約原因屬於“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約”、“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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