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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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首次對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8年國務院頒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及制度操作辦法等內容進行細化。
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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