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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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調整生產經營,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同時爭取相關補貼等政策待遇。
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浙江省規定,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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