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使用童工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下列情形屬於使用童工: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各種形式勞動,並計付或者變相計付勞動報酬的;以勤工儉學名義安排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的;以實習、教學實踐、職業技能培訓為名,安排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或其從事的勞動已超出學習和培訓目的、時限、內容,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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