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界定僱傭童工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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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界定僱傭童工的標準?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微觀經濟主體,因為有很多企業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採用了僱傭童工的途徑。但是,我們都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當然也有一部分企業家是無意中僱傭童工的,因為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對童工的界定模稜兩可,自己違法也不得而知。那麼我國法律是怎樣界定僱傭童工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以減少您日常的不便。

童工的界定是怎樣的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l8週歲的勞動者,其不同於童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童工一般不滿16週歲。法律明確禁止企業僱傭童工(從事體育等特招工種的除外)。並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處罰管理職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該處罰力度上再責令限期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由民政部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但是法律並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進一步規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童工受到工傷怎麼辦

對於童工,世界各國勞動法規定不完全一致,在我國,未成年工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招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違法的,不能形成合法的勞動關係。

2、相應地,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因工受傷的,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即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法律依然保護童工的正當權利,用人單位對因工受傷的童工應當依法承擔一次性賠償責任。

通過小編給您的整理,我們可以知道,僱主在僱傭所需的勞動者時,明確國家怎樣界定僱傭童工的標準,一定要詳細瞭解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尤其是年齡方面,不可以僱傭未滿十六週歲的童工,違背了法律的要求。同時勞動者自身也要明確,只有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才可以在社會上工作,應聘工作時不要謊報年齡。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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