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已經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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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後單位不履行的,法律上目前對申請執行後多長時間進入執行,什麼時候結案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全文》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實際上,法院執行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書後即開始工作了,但由於被申請人的故意躲避等原因,常常出現找不到被申請人的情況,無法及時送達《執行通知書》,這是一個造成延誤的原因之一。要想加快進度,申請人就應該與執行部門配合,尋找被申請人。
另一個是什麼時候結案,也是無法確定的。如果執行通知下達後,出現被執行人逃逸一時抓不到,或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也只好中止執行,待抓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時恢復執行了。因此,這也是不能規定時限的,如果真的規定了時限,反倒對被執行人有利了,這與法理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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