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是否有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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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有時效中斷。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工傷認定時效可以中斷,在中斷情形過去之後要儘快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
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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