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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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多少?

只要是正式的單位都會重視對員工各種保險的購買並且尤其是在工傷保險的問題上高度重視,因為工傷保險直接關乎員工在實際工作中受傷後能夠讓單位迅速通過保險給付賠償以免影響員工的生活和工作,那麼,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多少?

一、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多少?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可見,工資總額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 30號)第七條重申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從《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來看,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該規定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工資構成:“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則更加明確界定,對排除範圍也作出了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由此可見,國家明文規定,單位必須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

綜上所述,國家對該保險繳費的費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也不會影響單位為員工及時購買,簡單地説單位為員工付出的保險費用一般都會低於對員工直接支付治療費用的數額要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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