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限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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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一般指企業註冊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到特殊情況,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認定期限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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