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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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相關部門可不予受理。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二、申請工傷認定還應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當注意,申請人應當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否則,其申請也可能不被受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理》第18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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