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科處理交通事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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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科處理交通事故程序
律師解析:1)報警:
交警事故報警服務電話:
122;
高速公路報警救援電話:
121222)報警時交警會先詢問一些情況,比如有無人員傷亡、車輛是否能夠移動、是否有公共設施損壞等,還會詢問是否單/雙方事故,並要求當事人到護欄外面等候;
3)交通警察到達現場,隨同一起來的還有路政、清障、醫護等;
4)交警和路政把警示樁放好後就可以拍照留證了,交警還會問一些問題,之後將會收走駕照和行駛證,並告知要去交警大隊處理。
5)清障車將會將事故車輛拖離高速,可以選擇直接拖去當地修理廠或停車場(停車需要收費);
6)到了交警大隊後,提供保單/保單號,如果沒有則把玻璃上的交強險標誌拍下來或撕下來,也可以在公眾號或網上查詢保單號;
7)寫一份書面説明,記錄事發時的時間、地點、事故、事故原因、造成的損失等;
8)將路政費用結清後,帶發票找交警開具責任認定書及放行單;
9)到停車場出示放行單,而且要付費,再就可以把車弄走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
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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