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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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法律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客運列車脱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三)貨運列車脱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四)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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