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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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材料有哪些

1、申請傷殘鑑定,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2、辦案機關經審查准予的,由辦案機關向申請人提供鑑定機構名單供申請人選擇;

3、由辦案機關出具委託書,委託經選擇確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由辦案機關與鑑定機構簽訂委託鑑定合同書,明確鑑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間等等;

5、申請人應當接受鑑定機構的身體檢驗,並提供醫療檔案和相應的資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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