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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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三條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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