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顱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複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_光片。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法醫於評定材料齊備後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
五、傷殘評定時間:星期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星期四、五上午(9:00-11:30),下午不辦公。
六、傷殘評定地點: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院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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