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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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複議程序如下,

交通事故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口頭申請的。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署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服役,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服役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但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服役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除前款規定的外交通行政複議申請,自交通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交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服役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製作交通行政複議調查筆錄,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三)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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