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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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複核程序是怎麼樣的?

1、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2、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複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對申請人提出的複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

3、審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複核申請書》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4、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5、下列複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後提出複核申請的;

(2)經複核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複核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

對複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製作並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的途徑。

二、交通事故複核應注意什麼

1、由於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複核範圍之外,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情案件的情況。一經適用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的當事人無法通過複核進行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是否屬於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就成為重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如果超範圍適用簡易程序,則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因製作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的效力。

2、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訴訟的程序技巧來終止可能引起對其不利的複核程序。一方當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複核程序就會依法終止,而原事故認定書就會被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供合議庭參考,使得申請人複核權利變成一紙空文。此種情況,應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説明一起啟動複核程序以及複核程序終止的原因,以此來降低原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一般最重要的就是案件的流程,只要當事人對於任何一個環節有異議,都是可以提出來,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重新複核,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對於交通案件的處理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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