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採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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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法院通常應考慮如下因素:
1、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築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較大的增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採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其位置、方向、採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採光受影響後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範圍。
2、被侵權人採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採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另外,被侵權人因採光不足,室內照明設備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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