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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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賠償標準

在購買商品房時,大多數人會喜歡通風向陽的方位。《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也進行了明確的保護,下面文字研究的是採光權的賠償標準。

一、什麼是採光權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為準。  

二、採光權的賠償標準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第十三條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點(均以外牆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於新建建築高度兩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在審判實踐中,目前有兩種計算公式,均是以《規範》規定的標準作為計算基礎。一種計算方式是首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以及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為賠償總數:一種是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賠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補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另一種計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時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範》的規定,將遮擋採光的時間,以不同時間段確定一個賠償單位,通常低於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於高出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於國家標準的作一次性補償;低於國家標準的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單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方米)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惑可以諮詢有關律師為您作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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