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6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有什麼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有什麼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執行異議之訴,都是對虛假惡意訴訟進行多方面的規制,避免債務人通過虛假訴訟的執行或虛假訴訟侵犯第三人權益。但制度的當事人、適用階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區別。但是審判監督程序,他的主體是檢察院的相關工作人員,而且他並不是説原來的案件存在着虛假訴訟,具體不同體現在以下:

(一)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態度一致,或共享權利、或共擔義務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有全部權利,排除其他人的權利。

2、訴訟地位

必要的訴訟當事人:或共為原告、或共為被告,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不為原告也不為被告,獨立存在與原被告之外,可獨立起訴

3、參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原告起訴或被告被訴時,應一同參加或法院追加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動追加。

二、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審判監督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它也是一種訴訟,但它本質上是對一些民事訴訟案件中存在着的虛假訴訟,或者是針對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種請求撤銷之訴的請求權,但是審判監督程序他之所以稱之為再審,是因為在一個案件當中又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是其他能夠佐證原來觀點的證據,所以才會有再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