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和處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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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和處理有哪些
律師解析: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1、吸收原則。
2、合併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4、折衷原則。
數罪併罰的處理是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犯罪人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情況除外。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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