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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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定義是怎樣的?

實踐中,信用卡詐騙與信用卡詐騙罪還是不太一樣的,單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前者屬於一般的民事違法行為,而後者卻是刑事犯罪,自然在後一種情況下法律責任要重一些。不過法律上面關於信用卡詐騙定義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定義是怎樣的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規避信用卡詐騙,要牢記勿輕信手機信息、保護好刷卡密碼、設置支付限額等防範要點。

常見的詐騙手段有短信通知“親切”指導、電話聯繫索要密碼、偽造網站誘人上當、製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雙簧瞬間調包等。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隨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現。有的人故意惡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後不能及時償還,輕者影響自身信用,重則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現將相關法律規定介紹如下,供各位朋友參考。

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行為的,只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後,才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至於信用卡詐騙定義內容,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由於信用卡詐騙罪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因此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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