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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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是當今發展最快的一項金融業務之一,它是一種可在一定範圍內替代傳統現金流通的電子貨幣,適用非常方便,因此很受歡迎。但是“福兮禍之所倚,禍兮福之所伏”,信用卡詐騙總是如鬼魅一般纏着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甚至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那麼具體來説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具體介紹。

一、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2、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信用卡詐騙時,難點在於信用卡詐騙行為多種多樣,稍有不慎,則可能跟非罪的界限混淆。下面是幾種常見的信用卡詐騙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户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進行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般被控該罪,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必不可少,他會幫助你處理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及代理刑事訴訟,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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