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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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特徵:
一、這類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利益。這是此類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質的特徵。
二、這類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還有極個別的軍職人員。
三、至於犯罪動機,則可以是各種各樣的。這類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如妨害軍事行動、破壞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妨害軍事設施保護區秩序、危害戰鬥力、危害兵役制度和損害軍隊聲譽等方面的危害較大的行為。
四、這類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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