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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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有什麼特徵?

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有什麼特徵?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或者説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同時,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獲得的效應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等。

二、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區別

1、兩者的內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

2、對兩者保護達到的狀態不同。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合同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第三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綜上所述,可得利益,他之所以具有未來性,期待性和現實性,就是因為可得利益,他不是當前就能夠享有的利益,而是必須要通過合同的履行和當事人的付出才能夠實現,並且雙方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他具有一種希望,因此它還具備期待性只要合同如期履行,當事人就能夠獲取利益,所以它還具備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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