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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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據此,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並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並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並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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