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和形式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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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共同犯罪的認定和形式是怎樣

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所謂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眾性犯罪是常見的必要的共犯,如聚眾哄搶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

2.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裏的“事先”,是指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通謀;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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