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用證據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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