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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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為故意;
(二)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三)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以出賣或者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祕密發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四)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具有科學價值的的古脊椎動物化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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