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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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考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2、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損毀較小,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構成

1、罪體

行為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行為是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這裏的盜掘,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祕密挖掘。

客體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這裏的古人類化石,是指距今一萬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人類遺骸或者遺蹟,包括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等。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距今一萬年以前石化了的古脊椎動物的遺骸或者遺蹟。

2、罪責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有意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最輕也是3年以下,根據情節和事態的嚴重性刑罰會增加3年以上,甚至10年以上,例如,盜古墓挖掘了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或是破壞了古人類、古脊椎動物化石等,都將從重處罰,會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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