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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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有意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蹟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於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於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幹、尾3個部分,其中軀幹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四)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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