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時應當移送出庭證人名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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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應當審查是否附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
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法院審查檢察院的起訴時要審查是否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律師閲卷時,應當同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並在開庭前準備好對證人的發問提綱。
但是,律師閲卷是很少能見到控方的出庭證人名單。這月開庭的一個刑事案件,我特別向法院要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得到的答覆是:檢察院沒有提交證人出庭名單,控方沒有證人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

檢察院起訴時應當移送出庭證人名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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