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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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是:賦予權益和剝奪權益;剝奪、限制權益是指其剝奪、限制行政相對人已有的相關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科以義務和免除義務;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 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確認對某個法律關係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確認結果將會對法律責任的分擔起重要作用。

二、相關內容拓展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行為的內容一般總結為三個方面,涉及到的內容是比較多的,相關的法律中對於這部分的內容也有非常詳細的司法解釋,供大家解讀參考。近些年的行政法對於行政行為以及各個名詞的定義都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力求使制度更加簡單易懂,增強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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