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都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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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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