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投毒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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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是沒有關係的,在構成要件上和認定上都是不一樣的。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採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採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現油庫有着火的危險,能夠採取防火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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