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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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首有以下認定標準:
1、單位犯罪以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2、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後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
3、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的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單位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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