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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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認定?
律師解析:一般自首的認定條件: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檢察、審判等辦案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辦案機關的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未被羣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於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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