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文書等設立轉讓變更的物權何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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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法律文書等設立轉讓變更的物權何時起生效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依照前面三項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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