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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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條件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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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判死刑的條件是什麼?

死刑只適合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份子。一般罪行極其的嚴重,是指犯罪的性質很嚴重、犯罪的情節也很嚴重。同時最高人民檢查院,堅持死刑二審的案件全部進行開庭受理,嚴格去統一死刑的適用標準,以確定死刑只適合於,少部分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份子。如果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法會判處死緩兩年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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