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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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審立案,進入再審程序,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再審決定書,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表示案件進入複查階段。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應當寫明當事人及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刑事申訴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內容是: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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