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訴人答辯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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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一般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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